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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科研项目(基础研究项目)

时间:2021-05-11|信息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 请软科学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

(四)已在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安排项目支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深圳市外研究机构可以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扶持项目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

(六)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内。

软科学扶持项目重点支持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研究。

第四条 申请基础研究项目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必须是申请人(或合作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

(四)项目负责人为博士后在站人员的,需提供合作导师签字的单位承诺函;

(五)申请人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本项目相关在深自有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提供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协议书中须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申请人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2.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区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七)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项目;

(八)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人(含合作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人(含合作单位)。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软科学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软科学扶持不需要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征求意见(软科学扶持不需要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项目负责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