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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载体配套扶持

时间:2021-05-12|信息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 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 格(D 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 申报之日前 2 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 1 年, 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 日前 5 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 间为准。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 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 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 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 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 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 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 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 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资助征求区相关部门 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 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 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 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 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