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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

时间:2021-04-27|信息来源:国家商务部

一、认定范围

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二、申报条件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承接产业转移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经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与东部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积极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