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综合贡献奖励
时间:2021-05-17|信息来源:福田区金融工作局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及就职于以下企业(机构)的金融科技人才:
(一)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沪上市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2.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金融科技类奖项的企业;
3.产品符合金融科技产品相关认证规则,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产品认证的企业;
4.根据《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引进的和福田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二)经区政府认可的各类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研究机构、创新载体的实施(运营)主体。
(三)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
二、项目说明
2019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年度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注:本项目支持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上年度福田区纳税金额应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额度
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综合贡献的5%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此项目资金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四、限制和除外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二)本措施“综合贡献奖励”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奖励”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公共服务支持、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专业人才奖励、专题活动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四)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公共服务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等条款涉及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的限制。
(五)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五、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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