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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办法

时间:2021-05-21|信息来源: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拓宽投资推广渠道,进一步促进光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根据《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引荐机构标准】

本办法奖励投资推广项目的引荐机构(以下简称“引荐机构”)。引荐机构是指通过各种渠道首次向光明区提供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的投资信息,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落户作用的机构(企业)。引荐机构须是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包括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

第三条【被引荐项目标准】

(一)被引荐项目需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不含本区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类项目。

(二)被引荐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光明区新注册或从区外-3-迁入的企业法人。

(三)同一个被引荐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引荐机构身份认定须以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备案及落户告知为准,出现两个(含)以上引荐机构的,均视为无效引荐机构,不具备奖励申报资格。

第四条【奖励标准】

引荐机构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单个引荐机构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引荐中坚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引荐“四上”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引荐机构奖励资金为税前奖励,获得奖励资金后需按国家既有相关税费缴纳政策办理纳税业务。

第三章引荐备案

引荐机构向光明区引荐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全流程为:引荐机构提交引荐项目落户前备案申请——引荐机构提交被引荐项目落户报备——引荐机构申报奖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并初审——审定拟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引荐机构申报奖励】

被引荐项目自在光明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达到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的条件的,可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放引荐奖励受理时间内申报奖励。每个被引荐项目仅可申报一次,不作重复申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奖励申请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六条【受理审核】

(一)本奖励常年受理、集中申报、集中审核。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及奖励拨付工作,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引荐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引荐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审核工作,采用项目审计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引荐机构与被引荐项目之间的引荐关系的真实性、引荐机构身份认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决策审定后,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必要时,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引荐机构奖励认定

以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议认定情况为准,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奖励认定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

(一)引荐机构需在备案及奖励申报过程中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申报材料骗取政府资金资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7-府资金资助的引荐机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被取消申报资格。

(二)专业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奖励资金将全部收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引荐机构获得引荐奖励资助之日起,五年内被引荐项目的注册地、纳税及统计申报关系搬离光明区的,或引荐机构与被引荐项目存在故意隐瞒及串通骗取、协助骗取奖励行为的,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追缴收回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