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1年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受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16|信息来源: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
(三)《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深光科创〔2019〕94 号)。
二、扶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直接奖励方式。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制;
(三)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七)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九)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业务受理
(一)受理时间:以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在政务网上受理时间为准。
五、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六、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资助计划——提请区主管部门审议——区经发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备案)——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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