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时间:2021-06-23|信息来源: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 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现经济 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 的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经发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实行单 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具体资金安排在年度经发资金 预算额度内统筹解决。
第三条 经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核准 类资助和评审类资助,具体项目的资助方式以申报指南(实施 细则、操作规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发资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 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教育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审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邀请与会议内容 相关的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参会。 联席会议统筹经发资金管理,按权限审议经发资金资助事 项,审议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并以会议纪要形 式明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 项及区领导交办事项,汇总编制经发资金年度总预算,核查拟 资助企业在光明区的财力贡献和已获得资助情况,配合监督经 发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区教育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是 各自业务范围内归口经发资金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部门归口经发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 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政策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 作规程等),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 扶持额度等内容。
3.负责编制本部门归口经发资金预算,提出调整意见,执 行已批复的经发资金预算,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4.负责接受项目咨询,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核准,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对项目公示期内异议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对 扶持项目跟踪监管,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经发资金信息公开 工作。
7.负责落实区政府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税务部门是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中:
1.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 审查相关统计数据、税务数据,配合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工 作。
2.区财政部门:保障经发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 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三)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态环境 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社保部门、 消防部门以及各街道等成员单位之外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 合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经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招商引资,为光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支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四)支持重点新兴产业发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 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集成电路、军民融合及其 他重点新兴产业;
(五)支持重点区域或领域发展,包括光明科学城、粤港 澳深度合作等对光明区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七)对光明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单位、个人)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 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
(二)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 部分),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的科技型或出口型小微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招 商引资合作机构及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有其他 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 项目所属产业,归口申请经发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申报指南的 具体要求递交资料。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经发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 象需补齐的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和组织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审定与公示后, 予以拨付资金。 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经发资金各项政策未涵盖 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联席 会议审议。
第九条 项目审定权限与审批流程。 核准类项目: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 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 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 初步方案,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 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评 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 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 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 30 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 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 3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的, 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 纪要;
(三)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 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 纪要。
第十 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 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联席会议办公 室;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 席会议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主管部门 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 100 万元(含)以上 的单位,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 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光明区、不得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 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申报条件无登记地、纳税地、统计地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 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 骗取经发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 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 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 (或个人),五年内取消其经发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经发 资金。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与经发资 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 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服务热线
邮箱
微信
扫码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