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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消费增长项目(出口转内销)的通知

时间:2021-07-15|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字〔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

(1)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的外贸出口企业;

(2)已建立或即将建立企业自主品牌,初步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国内市场物流体系;

(3)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同品质,达到国外市场的准入标准。

2.“外贸产品展销活动”支持项目

(1)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

(2)举办外贸产品专场展会;

(3)参展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

3.“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1)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属于外贸出口企业;

(2)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唯品会、当当网、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设立旗舰店(自营),或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厂直播、新品上线、流量宣传等市场推广;

(3)通过电商平台、互联网平台实现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特别说明:以上项目3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或企业增值税纳税数据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外贸企业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自主品牌,加强国内市场物流体系建设,高效对接物流供应链,畅通内销渠道,打通内外贸“堵点”,加速外贸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支持标准:对外贸企业品牌在产品标准转换、自主品牌建设和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包括用于品牌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渠道拓展、物流体系建设的设备购置、物流成本、质检费用、标准认定费用、知识产权、广告推广等)按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200万元(本项目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资助,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二)“外贸产品展销活动”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举办外贸企业内销对接和外贸产品展销活动,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商品展销会,在市内大型商场开展“外贸精品周”系列活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支持标准:对举办大型外贸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场最高100万元资助(本项目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资助,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三)“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大型外贸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鼓励中小型外贸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多渠道拓展国内市场。

支持标准:对外贸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微店等及相关费用(包括开店费用、店铺运营费用、推广费用、购买线上培训课程费用等)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本项目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资助,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7月16日09:00—2021年7月31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7月16日09:00—2021年8月6日18:00(仅限工作日)。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八、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九、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 、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二、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十四、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