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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27|信息来源:宝安区商务局

一、申报依据 

(一)《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 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的公告

二、认定机构 

宝安区商务局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机构,最终认定 和颁发证书机构为市商务局。

 三、适用对象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1)》中的跨 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 的机构。 

(一)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 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 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 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 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 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 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 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 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 立总部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引执行。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企 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 2 家, 其中至少有 1 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2 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 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 地在宝安区,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如以 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 100 万美 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 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 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办理流程 

(一)区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到区商务局提交初审申报材料; 

(三)区商务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后,在 8 个工作日内进行 初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企业应在收到区商务 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 放弃申请,区商务局不再处理该申请; 

(四)区商务局报送初审结果至市商务局; 

(五)市商务局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认可决定并 颁发证书/不予认可决定; 

(六)市商务局发送认定通知至区商务局; 

(七)区商务局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商务局出具通知结果并 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证件有效期一年。 

七、收费 

无。

 八、年检

 区商务局在次年 1 月份对上一年度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进行 年度复检工作,并将年检报告报送至市商务局,年度复检工作以 具体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