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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时间:2021-05-13|信息来源: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企业),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持牌金融机构
1、金融企业总部
2、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
3、金融企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5、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二)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是指经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监督管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创投机构(企业),是指经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

二、项目说明

1.2019年1月1日后,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

2.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购置办公用房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3.按照以往年度金融机构购房支持政策继续享受购房支持的延续项目,可不提供第5、6项。

三、申报条件及支持额度

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房屋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四、限制和除外

(一)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经营增长奖励、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总部认定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四)可持续金融支持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五)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六)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福田保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应为取得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简称入区证)的企业,或者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规上企业。

五、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