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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培育支持

时间:2021-05-13|信息来源: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和企业上市相关行业组织(机构)。支持范围如下:
(一)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企业,以及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企业。
(二)上市梯队企业,包括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新三板挂牌精选层企业,以及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三)企业上市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的服务主体、协同建设主体、其他与企业上市相关的组织(机构)等。

二、项目说明

2020年1月1日后,已完成在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达到上市培育基地孵化协议指标考核的企业。

三、支持额度

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限制和除外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
(二)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五、补充说明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
(二)本指南中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模式的境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培育基地建设支持、上市辅导支持等支持事项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福田保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应为取得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简称入区证)的企业,或者为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规上企业。
(四)除企业上市奖励外,各项目申报时限为2020年9月30日。
(五)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六)区金融工作局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