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时间:2021-05-17|信息来源: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二、项目说明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支持。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支持额度
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四、限制和除外
(一)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二)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申请本措施支持。
(三)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福田保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应为取得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简称入区证)的企业,或者为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规上企业。
五、补充说明
(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内容准备相关
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措施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三)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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