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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

时间:2021-05-27|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202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2020年度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2020年度正常对外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1.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3.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4.绩效评价不合格;

5.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补贴事项

(一)运行补贴。

对2020年度对外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运行补贴,主要补贴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

经费补贴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程序核拨。

考虑到2020年各馆的开放天数和免费接待观众数受疫情影响较大,需提供全年开放情况的说明,暂不设定全年开放天数和免费接待观众数的具体指标。在2020年未正常开放(开放天数为0、免费接待观众数为0)的,不得申请该补贴。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补贴。

(二)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须在2020年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并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2.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3.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

4.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境外(包括港澳台)专题展览或走出去境外(包括港澳台)举办专题展览。

经费补贴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程序核拨。

(三)定级奖励。

对在2020年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的第四批全国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中核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补贴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程序核拨。

四、工作流程

(一)提交材料。

请各馆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件提交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材料按申报项目分别装订。

(二)资料审核和评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行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名单和补贴金额;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的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对临时展览将依据“主题富有创意”、“学术含量较高”、“展品组织科学合理”、“方案前期论证”、“形式含有互动体验”、“相关文创”、“相关配套活动”、“数字化虚拟展示”“交流输出情况”、“展览展期”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对社会教育活动将依据“活动主题与博物馆宗旨、目的、陈列展览相契合”、“与中小学教学课程相衔接或适应特定群体学习需求”、“配有专门的辅导人员和教学设施”、“教育活动成系列、菜单化”、“形成特色教育品牌”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好中择优原则,确定扶持名单和补贴金额;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各馆提交的“定级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核拨。

(三)公示。

对确定的“运行补贴”、“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扶持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核拨资金。

“运行补贴”: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经费下达后核拨。

“定级奖励”: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经费下达后核拨。

“临时展览和教育活动补贴”: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经费下达后核拨。

五、评估监管 

各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仍然申报补贴的,经调查核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对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行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