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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时间:2021-05-28|信息来源:深圳市市监局

一、申报内容

深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规〔2019〕10号。

三、资助数量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申请条件

深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以申报受理截止日为准);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七)2020年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2020年度开展上述工作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五、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六、受理事宜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时间:2021年4月22日(14:00)至2021年5月10日(18:00截止)。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在指定申报系统完成提交即可。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办理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申请人网上申报(通过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初审(含可能发生的补正程序)——专家评审(含必要的实地考察评价)——协同相关部门核对数据、核查诚信情况——资助方案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市场监管局审定——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二)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有关提示进行填报。申请人需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账户等级须达到五级(原L3级别)核验方可进行申报。申请人名称与其银行开户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资助申请审核结果及办理资金发放,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材料补正须在指定时限内严格按照审核提示要求完成,通过申报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系统审批意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本资助申请事项不设短信、电话和邮件等形式的通知推送。

4.本资助专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具体规划而定,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领款手续,请按通知要求办理。

九、合规提示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它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必须作出合规性承诺(在资助申报系统中操作),否则不予受理。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