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时间:2021-06-10|信息来源:盐田区工信局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根据其对盐田区的经济贡献给予认定或增量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
四、奖励标准
(一)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办法》第八条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办法》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五、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
六、受理机关、受理时限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分批次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
七、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八、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九、收费
不收费。
十、资格复核
1、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可申请经济贡献奖励,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后可继续申请增量奖励。
2、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3、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方式同第2条。
十一、有效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二、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
十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及资助金额
1、申请《办法》第八条认定奖励的企业,可在实现承诺区级财政贡献后申请认定奖励,获得第八条认定奖励的第二年起可按《办法》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2、申请《办法》第九条增量奖励的企业,可在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申请增量奖励。
备注:2021年认定的总部企业,属于已落户企业的,可在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增量奖励。资助金额计算方式见附件《增量奖励资助金额计算表》。因《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按届时最新政策执行。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所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2、盐田区计算的区级财政贡献主要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最终结果以盐田区财政局正式核算为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履行相关承诺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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