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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用房支持

时间:2021-06-10|信息来源:盐田区工信局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租用或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给予用房支持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四、奖励标准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五、受理机关、受理时限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常年受理。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

六、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七、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八、收费

不收费。

九、资格复核

1、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可申请用房支持,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后可申请用房支持。

2、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资助金额。

3、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方式同第2条。

十、有效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一、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二、审核方式

核准制。

十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及资助金额

1、申请《办法》第十一条租金扶持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形:

(1)如此前已有租赁用房,则在认定次日起可申请近一年度(截至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前一月份)的租房资助,可连续申请三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为近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

备注:如A公司2021年8月1日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8月2日即可提交近一年度的租房资助申请,具体资助时间为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

(2)如此前未有租赁办公用房,认定后才在盐田区租赁办公用房,签订租赁用房合同且支付租金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租金扶持。如届时已失去总部企业资格,则无法享受租金扶持。

备注:如B公司2021年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2022年5月租赁办公用房,则2023年5月方可申请租房资助,具体资助时间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

2、申请《办法》第十二条购房资助的企业,在认定前购置用房的,无法进行购房申请。认定后5年内购置用房的,须于签订购房合同并获得房产证后3个月内申请购置费用扶持。如届时已失去总部企业资格,则无法享受购置费用扶持。如此前已获得租金扶持的,需扣除租金扶持金额。

备注:如C公司2021年8月1日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则在2021年8月1日-2026年7月31日内购置办公用房的,可申请购置费用扶持。

3、因《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按届时最新政策执行。

(二)履行相关承诺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2、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在购房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事前需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