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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

时间:2021-10-20|信息来源:市科创委员会

一、申请内容

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1〕7号)

三、核定数量及方式

核定数量:无数量限制。

核定方式:自愿申请、核定部门会同核定。

四、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属科研院所,以及市属科研院所所属图书馆、研究生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深圳市政府或者深圳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具有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市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即代码73(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代码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核定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同核定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

六、核定程序

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分批次会同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核定结果函告申请单位——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核定名单及批次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七、核定时限

成批处理。

八、核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    件:核定公函

有效期限:函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过核定的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参与核定部门)查实后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核定法律效力

通过核定的研发机构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3号、24号规定的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十 、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