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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科普基地名单核定

时间:2021-10-20|信息来源:市科创委员会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东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1〕6号)

三、核定数量及方式

核定数量:无数量限制。

核定方式:自愿申请、核定部门会同核定。

四、核定条件

(一)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核定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同核定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

六、核定程序

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分批次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核定结果函告申请单位——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核定名单及批次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七、核定时限

成批处理。

八、核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    件:核定公函

有效期限:函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过核定的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参与核定部门)查实后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核定法律效力

通过核定的科普基地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6号、27号规定的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

十 、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或年检

原则上每年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