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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项目

时间:2021-05-08|信息来源: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政策内容

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进行,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工业总部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按照年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4%予以奖励,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予以奖励,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本项目不得与“工业增加值奖励”、“信息和服务贸易资助”项目重复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工业产值(营业收入)在6亿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奖励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