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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对产业园区产业转移补贴项目

时间:2021-05-08|信息来源: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资助政策

(一)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企业设备投资给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企业的设备投资,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 年。

(三)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申请落户奖励项目的企业还须满足 :

 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设备投资补贴项目的企业还须满足 :

 上一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