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时间:2021-05-10|信息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开展,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加强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发展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分项资金申报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促强;
(三)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三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管理单位和受理单位为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四条 本指南涉及的资助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助内容具体参照《南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专项扶持实施细则》执行,资助类别为绿色建筑相关项目资助,包括:
(一)绿色生态规划及标准编制,包括绿色生态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制订及相关课题研究、绿色生态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编制等;
(二)绿色生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绿色工程建设,包括绿色建筑认证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以及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的新建建筑等示范项目;
(四)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六条 资助对象包括:
(一)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及相关课题研究、绿色生态技术标准的编制单位;
(二)绿色生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研发投资单位;
(三)绿色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在我区投资的大学、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资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完成后的使用单位;非政府投资类项目资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 资助资金分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绿色建筑认证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的新建建筑项目;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拨付
第八条 补贴资金标准:
(一)对适用于南山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可并可实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进行全额补贴(已由南山区政府按合同额支付费用的项目除外,本指南实施之日起的项目费用均从补贴资金拨付),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起(或两年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等;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
(三)对绿色工程建设项目补助的标准: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50元/㎡(建筑面积,下同);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补贴。
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深圳市铜级与美国LEED认证级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项目的建设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贴。
(四)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或既有建筑节能工程,按照不超过改造投资额20%的标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已在区发改局获得补贴的项目不再纳入补贴范围)。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应达到国家一星级、深圳市铜级或LEED认证级及以上标准。既有建筑节能工程,改造节能率应达到改造前基准年能耗的10%及以上。
(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小于1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20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从国家或省市取得的补助已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不适合本补贴措施。
(六)对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的新建建筑,给予50元/㎡(绿化面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获得第三项补贴的项目不适合本项补贴措施。
第九条 奖励资金标准:
对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第八条补贴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不适合本项补贴措施。
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是指:
(一)咨询单位(或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年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0个,年服务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
(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单位:年平均消耗建筑废弃物能力超过50万吨。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
(一)对适用于南山区的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进行一次性拨付;
(二)对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或既有建筑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的新建建筑项目,进行一次性拨付;
(三)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后,进行一次性拨付。获得国家一星级、深圳市铜级、美国LEED认证级运营阶段认证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后,进行一次性拨付;
(四)对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进行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分公司等组织,申请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项目实施地在南山区的单位或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审批或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由区住建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有安全隐患;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本指南规定。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网上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审核——拟定资助计划——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进行审核,核定补贴或奖励金额,以及形成审核结论,最后形成书面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通过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无异议的项目,再由区住建局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按区住建局的公示结果,按照有关分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监督管理参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诚信申报,对违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督查审查工作。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业主负责按期统计工程项目能源资源消耗量和室内外环境运行参数,并对绿色建筑各类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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