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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进企业(金融)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

时间:2021-05-11|信息来源: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政策内容

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 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 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 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装修补贴。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 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装修补贴。

(三)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中所列机构类型企业;

2、自2017年1月1日至项目公告受理截止日期,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3、注册或迁入时间与装修合同签订时间前后相隔不超过12个月;

3、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4、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6、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本项目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或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迁入的企业或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区统计部门核查有关指标。

(四)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