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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时间:2021-06-04|信息来源:深圳市科创委

一、申请内容

支持本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集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一体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推动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研究,提高本市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重点领域:结核病、精神心理疾病、代谢性疾病、口腔疾病、老年疾病、恶性肿瘤、肝病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1〕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年度组建不超过7个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临床中心),分类分档定额资助,单个市级临床中心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实施期限三年,分年度拨付资金,首笔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资助的方式。

四、办理条件

每个疾病领域设立1个市级临床中心,每个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市级临床中心数量不超过2个。本年度市级临床中心的申请单位应为首批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培育依托单位(详见附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省内先进地位;

(三)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近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者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或者主持过省级临床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

(四)在申报领域取得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

(五)配备专职科研人员;

(六)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在申报领域拥有专有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含);

(七)在申报领域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及平台;

(八)已搭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

(九)所有成员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17日(截止至24:0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书面材料提交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七、办理程序

指南发布—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社会公示—项目审定—提交纸质材料-下达资助计划—任务书签订—拨付资助经费。

八、办理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九、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一、收费

不收费。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原则上,自验收当年起每3年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