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时间:2021-05-10|信息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开展,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加强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分项资金申报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促强;
(三)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三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管理单位和受理单位为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四条 本指南涉及的资助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助内容具体参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包括: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
(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
(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四)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
(五)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八)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六条 资助对象包括: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 资助资金分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拨付
第八条 补贴资金标准: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
1.“工程质量类”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的,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该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此奖励金按建设项目工程量比例分配给参与评奖的各参建单位;
(4)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项目监理企业在南山区内承接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异地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类”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
1.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国家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省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市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工程项目须在承办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1.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3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2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深圳市银级不超过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资助。
2.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的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以上的项目,由运营单位申请。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4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6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20万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四)南山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2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五)南山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符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建设单位未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施工企业因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短、效率高、质量高、环境友好等优势自行选择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共同申请。
(六)南山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七)南山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符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对在南山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年度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且年度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
(一)对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拨付;
(二)对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进行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非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其投资、建设的申请项目应位于南山辖区,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章、审批或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有安全隐患;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
(五)不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指定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区住房建设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内部核准,并编制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区住房建设局依据领导小组的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日期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南山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监督管理参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诚信申报,对违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之外,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交由区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督查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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