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出业绩的单位
时间:2021-05-10|信息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开展,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加强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分项资金申报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促强;
(三)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三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管理单位和受理单位为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四条 本指南涉及的资助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助内容具体参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资助类别为绿色建筑相关项目资助,包括: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二)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
(五)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六)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六条 资助对象包括: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投资单位;
(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 资助资金分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等工程;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拨付
第八条 补贴资金标准:
(一)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3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7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2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深圳市银级不超过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资助;
获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的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以上的项目,由运营单位申请,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4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二)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8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装配率应符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按要求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和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项目符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对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年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且年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标准:
对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是指:
(一)咨询单位(或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年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年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
(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单位:年平均消耗建筑废弃物能力超过50万吨。
(三)装配式建筑创新示范单位:负责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研发工作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年服务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
(一)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拨付;
(二)对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进行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审批或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有安全隐患;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本指南规定。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网上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审核——拟定资助计划——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进行审核,核定补贴或奖励金额,以及形成审核结论,最后形成书面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通过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无异议的项目,再由区住建局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按区企服中心的公示结果,按照有关分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监督管理参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诚信申报,对违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督查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热线
邮箱
微信
扫码咨询
返回顶部